为扎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内环督察函〔2021〕1号)要求,现将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对外公布。
2020年7月29日至8月22日,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呼伦贝尔市开展了为期25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将反馈意见细化分解为思想认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态废料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5个方面65项具体整改任务和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整改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呼伦贝尔市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呼党发〔2021〕12号),并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整改方案全文,在呼伦贝尔市日报、电视台发布新闻通稿,鼓励广大群众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督察整改方案印发次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全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推深做实督察整改各项重点任务。2021年以来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压实整改责任。为全面推动整改工作,我市将65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监管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分解落实到14个旗市区和10个市直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各地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调度督办。建立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将督察整改进展情况按月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整改进展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及时督办,采用挂图作战、调度通报、预警督办、当面约谈等手段,督促各地区和部门按时保质推进整改。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自治区督察组移交的《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中的4条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取证,依法依纪对9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其中党内警告处分3人,诫勉谈线人,谈线人。
我市将坚持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政治责任,作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行动,作为践行推动美丽发展、绿色发展的重大机遇,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推进整改工作。
我市涉及65项具体整改任务和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截至2022年6月底,已完成整改58项,剩余7项正在积极地推进中,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工作已完成,进展情况如下:
1.呼伦贝尔市在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工作上还需逐步加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上思路不够开阔,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践探索上仍需进一步强化。
一是制定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并指导各旗市区科学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二是严格执行《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格项目准入,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个别地区及部门生态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仍错误地把“生态环境工作”理解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对自身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理解不深、落实不力。
一是制定印发《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呼党办发﹝2021﹞10号),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3.2016年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区域面积调整减少,退出区域在开发区和海拉尔区之间形成“两不管”地带,双方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盲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一是下发《关于明确海拉尔区分局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生态环境管理区域的通知》,明确了海拉尔区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管范围。二是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做好相关监管手续交接,并对新纳入监管范围企业组织了全面排查。
4.2019年编制的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报告中显示,园区个别点位地下水中PH、氨氮、细菌总数、耗氧量、石油类等11项污染物分别不同程度超标,至今未开展调查治理。
一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水开展复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监测项目均未超标。二是制定了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污染源及旁边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经开区环境质量,经监测地下水未出现超标现象。
一是已完成海拉尔产业园(含海东项目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并取得自治区水利厅批复。二是完成谢尔塔拉农牧场供水厂改造,作为海东项目区供水水源,并完成跨河管线铺设,海东项目区企业已具备集中供水条件。
6.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片区30余家企业长期违规取用地下水生产。为应付督察,海拉尔区水利局在督察进驻前集中向上述企业下达停止取水通知,方式方法简单机械。
一是对园区内取水企业组织全面排查,根据取水用途列出清单,实施台账管理。二是经排查发现,海东片区内共有36家违规取用水企业,已对符合取用水要求的33家企业采用简易方式核发了取水许可,无用水需求的2家企业已自行封停水源井,1家企业已拆除。
7.海拉尔区禁养区建有一座存栏1.3万羽蛋鸡的养殖场,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多次举报异味扰民,海拉尔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或动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但整改工作进展缓慢。
2021年11月16日,海拉尔区政府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海拉尔区禁养区内种鸡场转产工作解决方案》,根据养殖场经营面积和机器设备损失,给予养殖场经营业主转产补偿,并与种鸡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种鸡场转产补偿协议》,已完成种鸡及养鸡机械设备的搬迁处置工作。
8.呼伦贝尔市多个引进项目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缺少有效的宣传引导与约束。锦兴隆食品牛羊屠宰、牙克石农场奶牛养殖等17个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均已建成。
针对17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企业组织了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处置。已完成手续办理、停产或拆除15家,纳入常态化管理1家,正在推进整改1家。
9.东明矿业、蒙西煤业、呼盛矿业3个煤矿生产产能增加30%及以上,属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目前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一是东明矿业于2020年12月18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明露天矿(300万t/a)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有关意见的复函》(内环函﹝2020﹞204号),已完成核增产能审批。二是对蒙西矿业、呼盛矿业超环评批复产能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过定期调度煤炭产量、现场检查等监管方式,防止超产能开采行为。
10.呼伦贝尔市有国考断面17个,2020年14月音河水库国考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2020年上半年,陶海、莫日根乌拉国控考核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一是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增加污染物排放检测,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按照自动监控设施,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二是加强各级河长巡河力度,加大河流管理范围“四乱”问题及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整治力度。三是根据考核断面水质认定结果,2020年音河水库断面水质为Ⅱ类,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考核目标要求Ⅲ类),陶海考核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考核目标要求Ⅳ类)。莫日根乌拉断面位于克鲁伦河入境处,主要反映入境水质,根据2018-2020年监测结果,入境水质超标,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国控断面设置要求,“十四五”期间取消考核莫日根乌拉断面。
11.呼伦贝尔市建立了市、旗、镇、村四级联动的河长制,但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传导不够,部分基层河长履职不到位。
一是各旗市区以签发总河湖长令或召开总河湖长会议等方式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等河湖长履职尽责规定进行再传达、再部署,明晰各级河湖长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二是各地区河湖长按规定要求开展巡河巡湖,2021年各级河湖长及工作人员开展巡河巡湖2.3万余人次。三是在政府网站或河湖长制公示牌公开河道管理范围、河湖长工作电话、监督电话、举报平台电话及二维码等信息,畅通了公众监督渠道。四是通过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秋季”行动和督察暗访、电话暗访等多种方式检查基层河湖长履职尽责情况。
12.阿伦河支流集贤屯沟那农二队河段堆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畜禽粪便数十处,绵延约一公里,散发异味,阿荣旗河长制办公室曾下达清理要求,那吉屯农场应付整改工作,将河道内靠近公路的垃圾堆用河砂覆盖,而对远离公路的垃圾堆置之不理,任其堆积。同时发现,在阿荣旗工业园区北侧大坝内有多处垃圾堆用河砂覆盖。
一是两处河段堆存垃圾已于2020年8月完成清理,在河道沿岸居民密集区及工业园区主要通道处设立禁止倾倒垃圾标识,由村级河长负责日常巡查监督。二是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村级河长切实履职尽责,按时进行检查并记录。三是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督察暗访,对发现河道垃圾等“四乱”问题及时转办乡镇、有关部门处置。
13.呼伦贝尔市汇流河发电厂、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三期工程等15个项目均长期违规取水,其中海拉尔农垦公司每年违规取用海拉尔河水约2000万立方米。
一是根据取水用途、违规类型等真实的情况对15个违规取水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二是15个违规取水项目已完成整改14个,剩余1家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三期项目,已编制完成伊敏煤电公司三期项目违规取水问题整改方案,待评审。
14.大唐化肥资源论证报告于2018年由自治区水利厅批准,批准生产取用疏干水303.53万立方米/年,退水9.42万立方米/年,督察发现,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未严格按照水利厅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核发取水许可证,变相批准取用疏干水294.71万立方米/年,退水75万立方米/年,大唐化肥未按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实际退水达到120万立方米/年,水行政主任部门履职不到位。
一是2020年5月,大唐化肥公司与呼伦贝尔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就海拉尔再生水回用工程签署意向协议,加快推进生产用水水源转换工作。二是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已开展再生水水资源论证工作,海拉尔再生水回用工程已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工程建成后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用水全部使用中水,并按要求重新申领再生水取水许可证。
15.呼伦贝尔市在用入河排污口22个,其中16个未取得排污许可,每日约20余万立方米经处理后的废水违规排入河道。
一是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二是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实施排污信息公示。三是永久封堵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大雁矿业氧化塘2个入河排污口。
16.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处理后污水中砷超标,仍用于冲渣,废水变相超标排放。
加强对驰宏矿业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定期抽检分析水质达标情况。经核查,企业污水处理站回用中水已按要求达标处置。
17.新巴尔虎左旗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来,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长期超标,尤其是2020年上半年总氮超标排放率达到92%。
一是加强运行管理。通过投加葡萄糖、醋酸钠等方式,增加碳源、培养反硝化细菌,并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等措施,自2020年6月15日,新巴尔虎左旗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已达标排放。二是启动工艺改造。改造项目于2020年6月开始建设,新建2个沉淀池,将现有CWSBR处理工艺改造为A2O处理工艺,于2021年10月完成工艺改造建设内容。2021年底1#和2#生化池完成调试。
18.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粪液处理设施,粪液经氧化塘简易处理后直接还田。
一是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变更批复,并制定了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进度计划表,倒排工期落实整改要求。二是按照施工计划,第一牧场、第二牧场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建设工程分别于2021年7月和10月开工建设,于2021年底通过竣工验收。
19.鄂伦春自治旗禁养区内的甘河镇八岱山社区有规模以下养殖户22户,养殖粪液堆肥不规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督察期间周边群众多次举报。
一是与规模以下养殖户签订日产日清协议,按照养殖规模在养殖户院内放置防渗粪液收集箱,用于养殖户粪污日产日清,由环卫中心负责统一清运和后续管理。二是与方元养殖场签订1000平方米晾晒场使用协议,修建完成1000平方米临时发酵场所,与种植户签订还田协议,养殖粪液堆肥发酵后还田利用。
20.呼伦贝尔市红花尔基水库、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未完成水质全指标监测。
已完成呼伦贝尔市红花尔基水库、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陈旗饮用水源地、新左旗饮用水源地、新右旗饮用水源地等5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工作。
21.5个水源地水质存在超标问题,其中新巴尔虎右旗水源地色度、浑浊度、菌落总数等共8项指标超标。
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满洲里市、陈旗、新左旗、新右旗水源地已完成本底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于2021年11月通过专家论证,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2.额尔古纳市水源地等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生活垃圾污水散排、违规施用农药问题。
一是阿荣旗、莫旗、鄂伦春旗、陈旗新水源地保护区于2021年10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复,鄂温克旗已完成伊敏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并经市政府批复,新保护区内不存在生活垃圾污水散排、违规施用农药等问题。二是扎兰屯市于2021年底启用河西新区水源地,原水源地保护区已撤销。三是额尔古纳市、根河市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改治理工作,生活垃圾污水已集中收集,已规范农药使用。
23.扎兰屯市水源地等6个旗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啤酒厂等近30个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一是扎兰屯市于2021年底启用河西新区水源地,原水源地保护区已撤销。二是额尔古纳市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已拆除。三是阿荣旗、莫旗新水源地保护区已于2021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鄂伦春旗、鄂温克旗已分别完成甘河镇、伊敏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并经市政府批复,调整后保护区内不存在与水源地保护无关建设项目。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了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工作推进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早日完工。二是输水管线部分已开工建设,完成管线口。水源地建设部分已完成新路由方案的测绘及方案图设计、项目建议书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完成复垦方案批复、征收使用(永久)草原行政许可决定批复、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复,完成划拨土地公示。目前,正在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查。
一是完成24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并经市政府批复。二是红花尔基镇供水水源计划接入红花尔基水库,不再单独划分水源地保护区。红花尔基镇给水及管网建设工程已完成立项、选址等前期工作。
26.督察进驻时,规划2020年建成的沿海拉尔河流域10个再生水利用项目中有7个项目未建成,其中海拉尔区中水回用管网一、二期项目完成施工总量的60%左右。鄂温克旗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工程仅完成施工总量的20%,按期完成难度较大。
一是海拉尔区中水回用管网一期、二期项目,2020年9月完成建设任务,2021年2月完成工程完工验收。二是鄂温克旗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项目,2020年11月20日完成建设,2020年12月15日完成工程完工验收。
27.督察进驻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未按要求回用公司制作,处理后废水通过海拉尔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入海拉尔河。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地推进中水利用工作,因大唐化肥长期停产,可利用再生水企业仅有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已为该企业建设了与主管线连通的支管线.陈巴尔虎旗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的企业均为2018年12月就已经关停的煤炭销售公司,陈巴尔虎旗红宝石砖厂、宝日希勒多经砖厂等9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却未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名单。
一是完成对4家粘土制砖厂、1家轮胎加工公司、1家金属回收企业断水、断电,完成产品、原料、设备等清理工作。二是完成2家企业清退搬离工作。三是1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完成废品、废料清理,完成堆存无序、管理混乱问题整改。
29.鄂温克族自治旗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粘土制砖厂未列入“散乱污”清理整治名单。
一是完成5家散乱污企业断水、断电,产品、原料、设备等清理工作。二是2家企业已停产,封存轮窑,并断水、断电。
30.额尔古纳市有1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粘土制砖厂未列入“散乱污”清理整治名单。
31.呼伦贝尔市对燃煤小锅炉淘汰监管仍然薄弱,扎赉诺尔区等9个旗市区仍建有78台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要求,快速推进建成区内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改工作,并完善工作台账,做到“一炉一档”。二是已完成78台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改,并适时开展复查。
32.呼伦贝尔市对燃煤小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仍然薄弱,部分园区仍建有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绝大多数未配套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一是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内4台燃煤小锅炉完成生物质锅炉替代。二是莫力达瓦工业园区2台燃煤小锅炉完成生物质锅炉替代,1台停用。三是满洲里市合作区园区,排查出36家企业使用燃煤小锅炉,已对原有燃煤小锅炉进行拆除,正在对新装或改造的生物质锅炉开展监测工作。四是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台燃煤小锅炉,2台进行生物质锅炉改造、3台已拆除、8台安装除尘设施,剩余1台已停用。
33.满洲里市联众热电、新巴尔虎左旗亿云热电等11家企业未按要求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废气超标排放。
一是针对11家企业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逐个推进废气超标排放治理。二是经核查1家企业已停产,3家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7家企业完善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34.内蒙古通大煤业厂区东侧堆存2.4万立方米煤矸石部分自燃,未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治,烟气污染周边环境。
一是2021年4月30日,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大煤业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组织完成煤矸石清运工作,共计清运22万立方米。二是企业购买腐殖土对清理区域进行植被恢复,恢复面积44764平方米。
一是加强环境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确保稳定运行。二是5家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在线设施安装,并联网运行。三是1家企业已停产,1家企业完成工艺变更,不再需要建设在线.日冕热力、吉顺热力等9家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未联网、验收。
一是莫旗日冕热力公司(第一、第二、第三热源厂)已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验收。二是阿荣旗兴旺热力南区、兴旺热力北区、佳奇热力、新源热力等5家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验收。三是阿荣旗双娃乳业结合生产实际,将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气锅炉。
37.呼伦贝尔市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清单的不少企业以原有防风抑尘网代替全封闭堆存实施整改。东明矿业等3家企业露天破碎、筛分粉状物料。阿荣旗嘉禾糠醛等5家企业大量粉状物料露天堆存。
一是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分类处置。二是2家企业完成对易产生扬尘工段封闭。1家企业矿权已过期,已停止采矿行为。三是4家企业完成粉状物料露天堆存治理,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扬尘污染。1家企业对堆存灰渣完成清运,并对灰渣即产即清。
38.全市大部分商混项目及粉煤灰制砖厂均未实施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治理,扬尘污染严重,督察期间群众多次、重复举报。
一是组织各旗市区开展了商混项目及粉煤灰制砖厂扬尘无组织排放专项检查,企业按要求完成易产尘物料封闭管理。二是部分未完成整改企业已责令停业整治,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
39.全市多个建筑施工工地未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污染防控措施,扬尘污染问题突出。
一是组织各旗市区加大标准化工地建设,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围挡齐全、物料堆放整齐、渣土车辆拉运全封闭运输的工作要求。三是对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常态化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污染防控措施有效落地。
40.呼伦贝尔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2019年6月底完成辖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泄漏检测与修复和自动监控安装工作。督察发现,大唐化肥、东能化工、金新化工及北方药业4家公司中,仅有北方药业1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工作,东能化工、金新化工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尚未投运。
一是北方药业、东能化工、金新化工已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工作,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投运。二是大唐化肥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工作。因该企业长期停产,目前不具备设备投运条件。
41.呼伦贝尔市86家喷漆汽修企业中有31家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
一是31家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喷漆汽修企业已按要求完成设施安装或停产。二是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新增的同类企业加强监管,按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安装。
42.卫星遥感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0年4月6日12日,累计监测到呼伦贝尔市秸秆焚烧火点4707个,占全区58.65%,其中,莫旗1857个火点,扎兰屯市1855个火点,阿荣旗939个火点,秸秆焚烧导致出现大气污染。
一是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户翻压、碎混还田,通过基料化、燃料化利用秸秆,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补偿制度落实力度。二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源头管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村级两委包屯组,充分的发挥镇、村两级网格作用。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平台,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政策、规定宣传,通过在田间地头、村委会宣传栏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和传单等方式,积极营造秸秆禁烧浓厚氛围。
43.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贮存油泥约2万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现场贮存池全部敞开,部分油泥溢出。
一是大庆油田含油污泥已全部转运清零,接续产生的含油污泥定时进行转移处置工作。二是3000立方米含油污泥贮存池已完成防雨防晒棚加装施工,贮存池已具备防雨防晒功能。
一是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建立完善了格栅渣、污泥管理工作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二是与处置单位签订格栅渣、污泥处置协议,定期将脱水后污泥、格栅渣交由具备处置资质第三方处理。
45.牙克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医废产生的飞灰未按危废来管理、处置。
一是牙克石市商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按要求将原有飞灰在垃圾填埋场指定区域填埋。二是牙克石市商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中心对处置工艺进行了技术改造,将原焚烧处置工艺更换为微波消毒处置,不再产生飞灰。
46.海拉尔区小刀电动车等5家电动车零售商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回收废旧电瓶约860块,贮存于居民小区车库内。
一是对5家无危废经营许可企业回收废旧电瓶行为进行核查,5家企业已按要求将暂存的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置。二是下发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和转运管理的通知,要求电瓶销售店、电动车、电动摩托车销售店、电动车修理部等相关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前,不得回收、处置废铅酸蓄电池。
47.全市大部分旗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压滤脱水后,含水率大于60%,直接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一是对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做了全面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二是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根河市、鄂伦春旗、陈旗、扎赉诺尔区8个旗市区已经建成污泥处置设施。三是阿荣旗、新右旗完成污泥处置设施主体建设,正在进行设施安装调试。四是莫旗、新左旗正在开展主体设施建设工作,额尔古纳市正在进行污泥处置设施招标工作。
48.大兴安岭浆纸公司大量桶装脂肪酸钠露天堆存,部分液体外溢,白泥、粉煤灰、炉底灰随意填埋。
一是将附属产品脂肪酸钠在防渗地面整齐摆放,苫盖防雨布,专人巡护检查,定期交由下游企业再利用。二是新建具有防渗、防尘、防雨措施的存储库,用于储存不能及时运输的工业固废,白泥运至岭东工业园区渣场填埋。三是粉煤灰、炉底灰运至水泥厂综合利用。四是已要求企业建立固废管理台账,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根河光明热电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0万立方贮灰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贮灰场地下水监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Ⅲ类标准。二是根河光明热电制定了《贮灰场地下水、废气及土壤监测方案》,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掌握贮灰场对周围环境影响。
50.呼伦贝尔市共建有13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部分垃圾填埋场管理粗放,大部分渗滤液仍采取回喷处置。
一是指导各地区制定垃圾填埋规范化管理方案,明确了整改事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二是推进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莫旗、鄂伦春旗、鄂温克旗、扎赉诺尔区8座垃圾填埋场已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三是阿荣旗、新右旗、新左旗渗滤液处理设施已完成设施安装,正在调试运行;陈旗土建施工已完成,正在开展设施安装;扎兰屯市正在开展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初步设计工作。
一是组织制定规范化管理方案,细化垃圾填埋场区域划分,分区分单元倾倒处理。二是加强垃圾渗滤液设施运行管理,根据渗滤产生量,延长设备正常运行时间。三是增加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库容,由6000立方米增加到12000立方米。四是对渗滤液池土工布和防渗膜进行整体更换,对外周围坍塌区域做修复,在原有高度基础上加高4米。建设雨水排水沟,有效做到雨水分流。
一是立即启动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二级处理系统,确保渗滤液处置系统正常运行,组织制定了规范化管理方案,全面加强渗滤液设施运行管理。二是定期对垃圾渗滤液处置后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掌握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效果。
53.额尔古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成“天地一家人”旅游景点,占地1284平方米建设19座蒙古包和砖混房、猪舍等,督察进驻时,上述违建设施尚未拆除。
原“天地一家人”旅游景点位于额尔古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现已完成设施拆除工作。
54.陈巴尔虎旗现有历史遗留取土采石场100处,违规征占用草原4745亩。
一是编制《陈巴尔虎旗历史遗留废弃采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工程设计书》,根据治理区的地质环境分类制定了治理工程措施。二是100处历史遗留取土采石场占用的4745亩草原均已完成回填、削坡、覆土等治理工作。
一是全面统计、核查矿山项目占用林地情况,依据现地调查坐标点,查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和扎兰屯市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经核查3处矿山不在林地范围内,未发生破坏林地行为。二是2处为历史遗留采石点,矿权人取得矿权后未进行开采,现已自然恢复植被。三是10处违规占用林地矿山全部停止开采,并通过人工造林方式恢复植被。
一是兴邦再生燃料、龙腾再生燃料2处炭厂防尘围栏违规圈占草原,已完成围栏拆除并恢复植被。二是内蒙古金山矿业堆料场办理了草原作业许可,堆料场于2021年6月清运完成,并恢复植被。
莫拐农牧场奶牛养殖场于2015年10月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牧业)审核备案手续,获批用地55.69亩,但牛舍及附属设施建设中发生位移现象,超出审批用地面积2.78亩。2021年6月,牙克石市对莫拐农场违规占用草原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查处到位后,对超出审批面积用地补办了农用地审核备案手续。
58.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违规征占用草原。
一是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分别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办理了畜牧业设施农用地手续,已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查验报告。二是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雨水外排项目违规征占草原,雨水外排围堰已拆除,并恢复植被。
59.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以解决畜牧饲草灌溉问题为名,在辉河国家自然保护区上游立项建设阿拉坦水库。督察发现,该水库下游并无耕地及草牧场需要灌溉,水库蓄水大多数都用在对外承包养殖及开展旅游活动,水库全年蒸发及下渗量约1900万立方米,全年向下游保护区生态输水仅500万立方米,对下游生态产生较大影响。
一是组织编制了《新巴尔虎左旗草原已建阿拉坦水库整治方案》,并于2021年4月通过专家论证审核。将原有生态基流量0.29m3/s调整为4-9月0.925m3/s,10-12月0.1m3/s,1-3月为封冻期,调整后全年生态供水量大于1500万m3。二是对阿拉坦水库内渔场违规建筑进行全方位检查,已完成违规设施拆除工作。
60.2017年1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要求呼伦贝尔市到2020年完成9.27平方公里矿山环境治理任务。督察发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将治理面积缩减为1.80平方公里,截止督察进驻实际完成治理面积仅0.74平方公里。
截至2021年12月底,共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程规划表中项目37个,完成治理面积13.34平方公里,累计投入资金19620万,超额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
61.海拉尔北山7个取土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一是统筹规划海拉尔北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编制了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二是海拉尔北山7个取土采石场,已于2022年6月底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62.阿荣旗查巴奇乡采石场、阿荣旗大时尼奇采石场等6处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一是2019年11月,委托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阿荣旗G301两侧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二是对采坑底部、工业广场、废弃房屋及废石堆进行拆除清理,回填采坑并开展了人造边坡、覆土、恢复植被等工作,已于2020年9月完成治理,治理面积189714平方米。
63.中铁十九局海满高速工程建设项目2个取土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工作要求,已完成G301线处取土采石场恢复治理工作,2021年11月完成恢复治理工程完工验收。
64.扎赉诺尔兴平采石场、建兴采石场、龙鲁石料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4个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一是对4家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生态治理情况开展检查,4家采石场于2020年3月全部提交《2020年度治理计划书》。二是2020年11月,4家采石场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做实地验收。三是已将4家采石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65.海拉尔区自然资源局在扎罗木得采石场7万多平方米的采矿破坏区核发2.4万平方米采矿权,要求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其他4.6万平方米采矿破坏区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一是2.4万平方米采矿权,由矿采矿权人开展治理工作,已于2022年6月底完成植被恢复工作。二是4.6万平方米采矿破坏区,明确海拉尔区综合执法局为治理工作主体,完成削坡、平整、覆土工作后,已于2022年6月底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一是以旗市区为主体,对各类园区、工业、农业、生活等取水单位全口径开展排查,建立排查清单。二是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全市共排查出412个存在违规取用水行为项目,已全部完成整改。